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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二)砍伐、狩猎;
  (三)引进外来物种;
  (四)丢弃废弃物;
  (五)损害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限制行为)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入核心区;
  (二)移动、搬迁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三)使用明火;
  (四)采药、采石、挖沙、取土、采矿;
  (五)捕捉或者采集动植物。
  第十七条 (非常状态的进入)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险情消失后必须立即退出保护区。
  第十八条 (封区措施)
  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需要,经金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区的措施,并及时报市海洋局备案。
  市海洋局根据海洋生态保护的需要,可以对保护区作出封区的决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缴费及用途)
  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或者开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资源补偿费。
  资源补偿费应当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资源补偿费标准,由市海洋局、金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条 (损坏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局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未经批准移动、搬迁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三)在保护区内丢弃废弃物或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条 (砍伐、狩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局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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