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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的性质)
  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昆虫、土壤有机物和潮间带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市级海洋生态类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管理机构)
  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会同金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金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上受金山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海洋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原则)
  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与适度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保护区区域划分)
  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非核心区。
  核心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海洋局、金山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核心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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