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失效]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七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张贴、乱涂写的,警告或者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
  (二)乱刻画的,警告或者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 (街道监察队的处罚权)
  街道监察队有权依据本规定对街坊、里弄、居住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处罚权限不得超过《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九条 (代为清除费用标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逾期不清除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监察队可以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其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代为清除费用按照乱张贴、乱涂写每处10元,乱刻画每处20元的标准计算;但代为清除费用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单位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条 (处罚程序)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0天。中止通讯工具使用期间内,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执行)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中止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使用的,由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调查取证后,报市市政委办审查决定,并由市市政委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