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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四)负责街道监察队的建设和管理;
  (五)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科普、体育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八)开展拥军优属,做好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九)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十)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十一)管理外来流动人员;
  (十二)领导街道经济工作;
  (十三)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四)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负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监察队。街道监察队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监察队在辖区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单位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有权暂扣违法物品、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对超越外罚权限的,街道监察队应当移送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街道监察队的处罚决定或者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监察队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依法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街道监察队的组织办法、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道监察队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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