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百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市长 刘海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汉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汉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刨、浇铸的具有公用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用字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制定本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四)培训社会用字管理人员。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用字。
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城管、地名、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法分别对社会用字进行管理。
(一)广告、牌匾和商品注册商标等的社会用字审批及监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户外的牌匾、广告以及宣传栏、橱窗、标语等社会用字,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三)本地产品包装、说明等的社会用字,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地名的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社会用字的汉字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