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损失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协助进行商品混凝土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市区主干道两侧和城市中心区的建设工程;
(二)高层建筑、重点住宅小区、大中型工业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
(三)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由市建委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鼓励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开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建委制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征求市建委意见。
第七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