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已经199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本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信访办提出建议,市信访办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
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及理由,建议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 市信访办收到人民建议,应当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人民政府或直接转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