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12日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范化,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在本市辖区或辖区特定区域内普遍施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二)坚持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
(三)坚持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
(四)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第六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划、计划,审查规章草案,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及规章的清理和汇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