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驻哈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服役期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过五年的军人,每五年献血一次。
公民自愿多次献血的,可不受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时间限制。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条 公民献血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县(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核定下达,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
公民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中心血站或县(市)血站、中心血库献血。献血数量计入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献血计划指标。
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组织献血工作。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献血。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履行两次献血义务计算。
第十二条 献血的公民,在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军人献血后,公假待遇由部队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市、县(市)血源管理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公民献血后,按规定领取营养补助费的,发给《献血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献血证件,不准雇用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
第十四条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指标后,由市、县(市)血源管理办公室发给统一印制的《完成献血任务证》。
单位超过计划指标的献血量,可在下一年度献血计划指标中核减。
第十五条 公民经体格检查合格后,应当参加献血;拒绝献血的,体检费用由受检个人承担。
第三章 采血供血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采血、供血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保证医疗和应急用血,保证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