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畜力车未配带粪兜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十一)运输液体、散装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或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上带泥土的,处以每车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施工现场不整洁,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清运、堆放渣土;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遮档;停工场地不做整理、覆盖或者竣工后不清理和铺装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十三)停车场不整洁或机动车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设置公共厕所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五)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或不负责公共厕所维修、保洁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休业、停业二个月以上或废业未将商亭、摊床等设施撤出现场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撤出,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撤出的,予以没收。
擅自饲养或随地屠宰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按禽类每只处以四元至二十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修整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每块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墙面装修、门窗改建、搭建或封闭阳台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四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临街建筑破损或不整洁,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物每年五月一日前不清洗、粉刷或油饰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市容环卫部门会同规划土地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