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单位或个人可以开办城市废弃物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住户、外来常住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卫生费。
城市卫生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和管理,用于小型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扫服务。
城市卫生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财政和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城市卫生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落实清扫保洁责任有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单位和个体业户乱泼污水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随地焚烧落叶、杂物、晾晒糟糠、皮毛、木屑等污染环境的物品,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在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或在阳台内堆放物品高于护栏的,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未经批准设置标语牌、画廊、旗幌、灯箱、条幅、广告标志等的,每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设置标语、条幅、画廊、招牌、橱窗、旗幌、射灯、霓虹灯影响市容的,每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六)楼上抛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随地倾倒废弃物、残土、冰雪的,处以个人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处以单位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八)拉运生活废弃物未做到日产日清的,每次处以拉运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九)环境卫生清扫责任区现场不整洁或未完成清除冰雪任务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