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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 发电厂(站)、变更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站)、变电所与发电、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站)、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站)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辅助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中的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辅助设施。
  第十一条 电力通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微波站内及电力通信有关的设施;
  (二)地埋、架空、水下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线路及通信设施和维护设施。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其导线边线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
  (一)1千伏至10千伏为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为10米;
  (三)154千伏至220千伏为15米;
  (四)500千伏为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计算导线最大风偏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
  (一)1千伏以下为1米;
  (二)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
  (三)35千伏为3米;
  (四)66千伏至110千伏为4米;
  (五)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米;
  (六)330千伏为6米;
  (七)500千伏为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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