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督要害安全保卫技防、物防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要害单位、要害部位的确认;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要害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
(五)监督检查技防、物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督促单位维护、改善防范设施;
(六)监督检查要害安全保卫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要害单位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第三条予以确认,并通知被确认单位。
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组织工程技术、科研、行政管理人员划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四条予以确认。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发展变化的需要,对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复查、调整,并到原确认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盗、防破坏、防窃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参与安全保卫工作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整改隐患、堵塞漏洞、减少危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存在的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四)注重要害部位人员的政治素质,严把进人关,并随时调整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五)组织建立、健全要害安全保卫档案,做到跟踪管理;
(六)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发生的案件、事故。
第十一条 要害单位、要害部位的守卫工作,应当由身体健康的男性工作人员担任。守卫人员应当熟悉要害单位、要害部位情况,掌握各项要害保卫规章制度,发生案件或事故时能及时报警并实施现场保护。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工作。
(一)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有重新犯罪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