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月3日
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加强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要害单位、要害部位,是指对国计民生和某一地区、某一系统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单位、部位。
第三条 要害单位的范围是:
(一)首脑机关;
(二)国防尖端企业事业单位;
(三)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建设工程;
(四)重要科研单位;
(五)重要广播电视、邮电单位;
(六)重要动力单位;
(七)重要金融单位;
(八)重要物资储备单位;
(九)其它应当列为要害单位的。
第四条 要害部位的范围是:
(一)国家秘密部位;
(二)生产、科研、设计及其它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
(三)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
(四)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供热单位的关键部位;
(五)保管、使用稀有、贵重、关键仪器、机器等设备的部位;
(六)大宗现金和重要物资集中的部位;
(七)珍贵文物存放和展示的部位;
(八)枪支、弹药库;
(九)其它应当列为要害部位的。
第五条 要害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