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0日)*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负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第五条 劳动安全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工作;劳动安全工作未实行行业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劳动安全工作。劳动安全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上款所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劳动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劳动安全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工作,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