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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选主席1人,主持工会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级工会主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的人选,由上级工会与企业有关方面协商推荐。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需要罢免、撤换的,由上级工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随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确需确雇(辞退)的,须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同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也须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设置及其工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行政方面交涉,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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