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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其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代表。
  第三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社团法人,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服务,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与外商合作共事,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时即应为组建工会准备必要的条件,企业正式开业后即应组建工会组织。
  本条例颁布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条例颁布后组建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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