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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设立事务所的有关事宜,并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二)审批和管理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三)负责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拟订本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五)组织本省注册会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本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七)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注册会计师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指导事务所的工作,协调所际关系,调解业务争议;
  (九)代表本省注册会计师,组织开展与外省、外国会计师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管理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对经批准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会计师业务。
  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2年的;
  (二)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或者财务主管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或者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五)事务所与委托人有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六)其他为保持执业独立性应当回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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