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逾期不补办登记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出版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审查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和展示该地图,限期报送审查。
编制出版地图造成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错误和公开地图内容严重错误的,公开声明作废,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收缴并销售该地图,没收违法所得,注销其地图编制资格,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公开地图出版活动的,由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公开地图的出版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拒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限制其测绘活动或停止向其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注销其测绘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恢复测量标志所需费用,并处上述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当地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