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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失效]

  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第十条 外省测绘单位和从事民用测绘任务的军队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应按照规定于任务实施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格证书。
  台湾省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任务登记。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应向省测绘主管部门交验我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有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应及时向省或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的,应首先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已有的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需要的,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于任务实施前,按规定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列入全国和省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一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主管部门和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受其他单位委托承担测绘任务,其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自觉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测绘单位名称承接测绘任务的。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的。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测绘任务的。
  (四)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的。
  (五)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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