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制订火源管理和用火审批制度,或用火设备未按期进行检修的;
(三)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的;
(四)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各类可燃、易燃仓库超贮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六)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案不同的危险品同库贮存的;
(七)餐饮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用火的;
(八)木材加工、贮存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消防部门申报防火审核,或竣工前未申报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发现火灾隐患,未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十一)高层、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公共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或设有固定消防设施不按规定检测的;
(十二)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致使火势蔓延的;
(十三)规划、建筑设计达不到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或建筑施工达不到防火设计要求的。
(十四)对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岗位工作的职工上岗前未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指出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监测、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燃放、贮存、销售、生产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五级以上大风天禁火、停电规定的;
(四)各类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不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化学危险品的包装、销售、运输、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以店代库,库房超储,或火源、电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七)不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检查或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在货物里混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八)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九)耽误、阻挠报警和扑救火灾,或不服从消防部门统一调动指挥的;
(十)向消防部门隐瞒或提供伪证,或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干预阻挠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七十二条 对于下列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火灾直接损失的5-20%罚款;
(二)违反交通运输消防安全规定的,没收其物品;
(三)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场所,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用途造成火灾隐患,经制止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