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
第六十条 消防部门在调查、鉴定火因时遇有疑难问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予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和鉴定,由省火因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六十一条 火灾受害人可以向消防部门提出火事赔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根据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情况及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害人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消防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部门,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消防监督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受其他部门、单位的干扰。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区域管辖为主,当地消防部门统一负责本区域消防监督工作,各单位必须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农垦系统的消防部门分别负责以下消防监督工作:
(一)铁路消防部门负责铁路的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航运消防部门负责本省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等消防监督工作;
(三)民航消防部门负责民航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
(四)林业、农垦消防部门负责各林场和农场及其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工作。
第六十五条 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农垦系统设在城镇对社会开放的医院、学校、俱乐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人民解放军系统对社会开放的上述场所,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