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包装必须标明品名、产地、产期、性能、防火安全提示和使用注意事项。其销售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其运输、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监测、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四十条 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内的棚户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公共场所内和城市居民住宅楼阳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一条 各类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便民服务点(站),应具有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餐厅内禁止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灶房暂不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存放。
第四十三条 各类商店严禁以店代库,严禁库房超储。下班前三十分钟严禁吸烟,下班后及时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和火源。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机场、码头、车站等,应加强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
第四十五条 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屯,应按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堆放可燃物。
第四十六条 木材加工和木材贮存企业的场区内必须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严格吸烟、用火;
(二)敷设地下电力电缆线路;
(三)使用电力设备作业后,及时切断电源;
(四)进入场区内的机动车辆配戴阻火器;
(五)设置环型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工具等设施。
第四十七条 贮木区木材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木垛长不得超过八十至一百米,垛间留有不小于两米的巡查通道;
(二)木材分类贮存,同类树种原木一个贮区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一个贮区不同树种的原木贮量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
(三)贮区之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二十五米;
(四)树皮、锯末、枝桠应堆放到库区的指定地点,并及时处理;
(五)薪材、腐朽材不准堆放在贮木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