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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六)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八)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九)随地便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
  (六)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其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依照有关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由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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