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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的;
  (五)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二)在高空向下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危及他人安全,经教育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让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一条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倒卖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票证的;
  (二)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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