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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4年2月5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筹建企业的同时,应筹建工会组织,并在投产半年之内成立工会。
  企业建立工会,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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