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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非节假日允许中小学生进入文化娱乐场所或者向中小学生开放有奖电子游艺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放映、摄制色情、淫秽的录音、录像带、书报刊、画册和销售自摄自制的录像带的,除全部没收经营的录音带、录像带,印制的书报刊、画册和设备,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外,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音像出版物的复录业务,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复录的音像制品,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运、邮寄音像制品的,没收其全部发运、邮寄的物品,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处以发运和邮寄的部门5000元至8000元罚款;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广告宣传,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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