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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每年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年检。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本条例,在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条例,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或者表演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演出,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或者向其备案,即进行文化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擅自休业、废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增加、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休业后没有办理复业手续又重新营业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无《伴奏(唱)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而上岗的,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规章制度不全,没有亮证(照)经营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没有明码实价以及强拉顾客参加娱乐活动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非国家正式出版或未经允许进口的音像制品、唱片、激光视盘、卡拉OK带及没有《准映证》的录像带、激光视盘,除没收全部非法经营的商品和非法收入外,并处以非法购进商品金额3至5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色情宣传招揽观众、点播(放)、点奏(唱)国家明令禁止曲目、设置封闭式包厢、进行色情服务、使用有淫秽、色情图象的游戏卡(带)、利用营业设备赌博、变相赌博和非文明健康表演的,责令其立即拆除封闭式包厢,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与赌博有关的设备、并对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八)项、第十五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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