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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在常务委员会领导和主任会议指导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并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监督议案进行调查、审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和命令,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情况。
  第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
  第十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级国家机关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情况。
  第十四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
  第十五条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罢免、撤换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
  第十七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被选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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