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

  (二)未经批准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对直接责任者及其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每例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和未经批准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处以每例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一万元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县(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
  (四)私营医疗单位及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以每例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私营医疗单位及个体行医者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除罚款外,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和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办理、签发《结婚证》、《生育证》、《病残儿鉴定》或其他证明的,由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视情节处以每例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事故的,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侮辱、威胁、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故意损坏其财产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承担后果责任。
  (八)具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
  (二)计划外怀孕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为计划外生育者提供条件的。
  (六)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职工的。
  第六十条 未办理生育证生(养)育子女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发放生育证的直接责任者,责令立即发放,并处以每例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瞒报、漏报计划外出生人口统计数字的,每瞒报、漏报一人,对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百至二百元的罚款,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因此骗取的荣誉称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