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按本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二百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奖励;城镇暂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夫妻双方为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奖励,对终生只生一个女孩的可再奖给五百元,资金从二胎生育费中解决,并用该款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第五十三条 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再生育的,收回证件及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其中因独生子女伤病致残,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再婚后生育二胎的,因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停止享受各项待遇,已享受的不再收回。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夫妻,又生育的,取消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并收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五十四条 农村提倡独生子女父母和双方父母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男女双方或一方早于法定婚龄结婚为早婚。
对早婚者,按距法定婚龄相差时间计算,一年以内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一年以上的每相差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增加二千元罚款,男女双方分别处罚。同时责令其采取可靠的节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出现早婚职工的单位处以每例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资格。其中早婚现象比较严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早婚当事人的处罚,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并收缴罚款;对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并收缴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是职工、干部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一)伪造或骗取《结婚证》、《生育证》、《病残儿鉴定》或其它证明的,视情节处以每例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