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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职工已实行晚婚尚未生育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按有一个孩子对待。
  职工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未婚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按有配偶对待。
  第四十八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分别享受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终止妊娠,根据情况休息二十一天到四十二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女性,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统筹款所列的计划生育补贴项目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在公费医疗费中列支;国家、集体企业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在公费医疗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农民、城镇暂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及个体工商业者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在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第五十条 夫妻只生(养)育一个孩子,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八元。
  (二)晚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四)独生子女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解决。独生子女本人住房面积按两人标准计算。
  (六)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第五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暂无固定职业的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承担;个体工商业的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承担;个体工商业者夫妻另一方无工资收入的,每月免收工商管理费八元,另一方有工资收入的,免收四元。停薪留职人员,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双方为农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外生育费和乡统筹款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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