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场地使用费满五年后可以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场地使用费标准的30%。
  第八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登发房地产交易广告,须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审查,并持《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等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广告经营单位方可为其登发房地产交易广告。

第七章 土地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纠正土地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土地的开发、利用、复垦、保护、权属变更以及有关土地税费的收缴和使用;
  (三)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立案调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使用的土地进入现场勘察测量;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取证;
  (三)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做到选址定点到场、丈量划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八十六条 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须在15日内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乡(镇)村建设、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六)违法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资产的,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
  (七)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八)其他有权处理的案件。
  第八十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市人民政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其他认为必须直接办理的案件。
  第八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案件应当制作并对当事人送达下列相关文书;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催交费用通知书;
  (六)查封建筑材料及设施清单;
  (七)其他土地文书。
  第九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第九十一条 建设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将《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使用土地批准书》放置施工现场。
  第九十二条 在土地案件调查中,被调查人员必须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办案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及包庇违法行为。
  第九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使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罚款按每平方米罚款标准乘以建筑容积率计算。
  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的,按其超出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15元罚款,责令限期退还多占的土地。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按临时占地管理,但折低自留地和承包田的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