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设备功能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四)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件;
(五)“110”电话报警器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批件。
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向邮电部提交初审报告。
第七条 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邮电部批准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电信终端设备样机。
电信终端设备样机经检测机构初检合格后,生产企业可以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试用;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一次性进网核准批件及进网标志,方可接入公用通信网试用。试用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 电信终端设备经试用合格后,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定型鉴定,并对电信终端设备进行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电信终端设备经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向邮电部申领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没有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经销者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经销者经销的批量进口的进网电信终端设备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批量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和批量进口电信终端设备的经销者取得进网许可证后,应当在电信终端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制发的进网标志。
第十三条 用户直接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如其设备型号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用户可以凭有关文件、资料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网使用手续,取得进网核准批件后方可进网使用;如其设备型号不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须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销用户交换机,应当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由持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和有关资料,办理进网核准批件。进网核准批件有效期1-2年。经销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申请换发进网核准批件。
第十五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核准批件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