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其所属的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