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经1997年1月7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
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