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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特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特产、农机、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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