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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十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尚未确认车辆和肇事者的,死者丧葬费和伤者治疗费,死、伤者有单位的由单位预付,无单位的由近亲属预付,无近亲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预付。肇事后弃车逃逸的死者丧葬费和伤者治疗费由车辆所有人预付。弃车逃逸的车辆所有人拒不预付也不认领车辆的,其车辆超过三十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拍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一、三、六项行为的可滞留车辆。
  (一)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故意别挤行人和车辆的;
  (三)使用失效的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
  (四)将机动车交给非驾驶员或者将驾驶证转借给非驾驶员驾驶车辆的;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在机动车道上不立即将车移开,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六)无准驾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过往车辆通过,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驾驶证,有第一、四项行为的可滞留车辆。
  (一)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车辆的;
  (二)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防滑设备的;
  (四)驾驶报废车辆的。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一)违反机动车起步、倒车、会车、掉头规定的;
  (二)在停车场停车不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可以并处五元罚款。
  (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人货混载的;
  (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标志的;
  (四)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违反规定的;
  (五)机动车载物遮挡放大号或者尾部灯光的。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车辆号牌不清晰,难以辨认号码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喷涂本车放大号或者单位名称、载质量的;
  (四)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通行、乘车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十七条 违反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车辆改装、改型的;
  (二)单位机动车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人机动车以单位名义领取牌证的;
  (三)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道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
  (四)城镇供水、排水管道损毁冒水,造成路面结冰,不及时清除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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