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核,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场(库)建设竣工后,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停车场(库)的建设,并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
  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非停车场(库)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清除。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须划清标记),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驾车(弃车)逃逸。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主动停车,协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得强行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验事故现场时,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如果道路设施有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止拆除现场。
  第七十五条 交通事故涉及伤者治疗或者损害赔偿的,在责任最终认定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伤者治疗或者损害赔偿所需的预付费限额。交纳预付费未达到限额的,可以继续扣留车辆至结案。预付费交付达到限额的,立即将车返还车主。有责任一方的车辆所有人对治疗所需预付费超过两个月未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所扣留的车辆依法拍卖。
  当事人可以将预付费存入储蓄所,并将储蓄存折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十六条 医疗单位对交通事故受伤者,必须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可后办理收费手续。凡延误抢救诊治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交通事故伤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就近住院治疗。擅自到外地医疗治疗或者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病症,其费用由伤者自付。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或者因交通事故致残重新评定确有错误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并责令再次评定。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补偿费按评残之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为评残申请日期。
  第七十九条 交通肇事车辆损坏程序的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评定办法进行评定,按车辆损失一次性收取一定比例的评估定损费。交通肇事损坏车辆应当以修复为主,损坏达到整车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修复。
  对肇事者损坏车辆的修理,任何部门不得指定修理厂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