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失效]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
  (六)补偿贸易;
  (七)租赁;
  (八)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的;
  (三)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四)产品能替代进口的;
  (五)在市区的企业易地改造的;
  (六)与开发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第三产业。
  第十六条 开发区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
  (三)中国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投资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或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收回土地使用证书和吊销工商执照。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企业有权依法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文明、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统计报表,并接受管委会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