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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失效]

  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及建设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土地的开发与管理;
  (五)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和认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
  (六)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及房地产的产权交易管理等工作;
  (七)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需列入市城建计划和市财政支出计划的,由管委会编报;
  (八)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工商、税收、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工作;
  (十)管理开发区的技术、生产资料、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
  (十一)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负责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等区容区貌工作;
  (十三)征收和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
  (十四)保障开发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五)在市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和调整工作机构;
  (十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按照分税制对区内财政、税务实行统一管理,征收的各种税费,属于地方享有的列入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管委会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管委会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开发区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管委会统一协调下,开发区内的公安、司法行政、交通、金融、保险、海关、商检、防疫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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