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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一)除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置的停车站、点和允许停车的地点外,不准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在设有机动车隔离护栏或人行横道护栏的道路上,可以在护栏开口处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客,但必须避开人行横道;
  (三)公交小公共汽车在不妨碍公交车辆进出站时,可以在公交车站台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禁止停车候客;
  (四)乘客上下车完毕,车辆应迅速驶离停车地点,不得拖延停车时间或停车候客;
  (五)不准在市区用扩音器喊客,不准缓行喊客。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有权将车辆强行移开:
  (一)机动车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阻塞交通的;
  (二)违章停放,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阻塞人行道或车行道的。
  第三十五条 除故障车、有警卫前导护卫的车队,以及遇有紧急危险情况的车辆外,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次干道和噪声限制地区不准机动车鸣喇叭。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七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区小学生上下学横过车行道,须持、戴明显的统一标志,并站路队。
  (二)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时,应遵守交通信号或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过无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注意避让车辆,不准在车行道内停留。
  (三)盲人走路,须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站台上或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二)车辆行驶中,不准自行开关车门,强行上下车;
  (三)不准与驾驶员交谈和搞其他妨碍安全的活动;
  (四)不准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或迫使、怂恿非驾驶员驾车;
  (五)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不准乘车。

第六章 道路

  第三十九条 占用、挖掘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须经公安机关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暂时停止占用、挖掘。
  (二)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作业及路面恢复均须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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