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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一)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车辆受阻时使用;
  (二)两辆车以上连续行驶时,只准第一辆使用;
  (三)不准连续使用;
  (四)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列队横过未划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须减速让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交通标志、标记所示行驶;
  (二)不准在导向车道线内变道;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时,应距路口100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四)未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划有多排机动车道线或中心实线的道路上不准掉头。
  第二十七条 站前三角区(前进路、建国路、五一路所夹地区)为道路交通特殊管制地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八条 货运汽车不准在禁行时间、道路内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禁行时间,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驶入市区道路(秋菜上市等极特殊情况除外);禁止搞营业性运输的手推车、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主干道通行。
  第三十条 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附带学龄前儿童过交叉路口时须下车推行);
  道路上不准骑童车。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侧石、道牙)不能超过零点三米;
  (二)同方向划有二排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除公共汽、电车和通勤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停靠;
  (三)故障车不能立即移走的,需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身后设置反光警告标志;
  (四)机动车夜间不准在道路停放。临时停车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三十三条 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上下乘客需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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