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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三条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道口管理单位当日上报市道口办。道口发生伤亡三人以上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市道口委。
  第三十四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第八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市道口办、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机动车辆无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缴纳证或培训证的,一经查出,加倍收缴铁路道口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道口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有人看守道口名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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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公里××米          ┃ ↑
┃道                            ┃ ┃
┃                             ┃ ┃
┃口                            ┃ ┃
┃             ××道口             ┃30cm
┃编                            ┃ ┃
┃                             ┃ ┃
┃号      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         ┃ ┃
┃                             ┃ ┃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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