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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发布日期:2002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30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铁路道口(含国家铁路道口、专用铁路道口、铁路专用线道口,下同)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口委)代市政府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市道口委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市道口办设在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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