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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三)物价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验评定;
  (四)对经审验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对经审验不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经营单位,在整改重新申报期间应按原审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已定级的单位,如经过设备更新、提高服务水平,可以提出晋级申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等级标准执行相应的等级收费。
  第十条 实行娱乐业等级年度审验制度。对经过年审仍保持原定等级的给予重新认定,对实际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凡评定等级后的娱乐业应悬挂由物价部门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十二条 娱乐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是我市娱乐业价格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娱乐业经营的酒水、饮料及小食品价格应以进货价格加上规定加价率计算,凡无进货票据的则按主营公司同一商品的批发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 我市娱乐业收费标准、加价率标准如下:
  (一)夜总会门票(包括舞厅):特级(含涉外)每张不超过30元、一级每张不超过25元、二级每张不超过20元、三级每张不超过15元、普通级每张不超过5元;
  (二)娱乐场所包厢价格(含门票);
  1.特级(含涉外),11人以上不超过380元、9--10人不超过320元、7--8人不超过260元、6人以下不超过200元;
  2.一级,11人以上不超过260元、9--10人不超过220元、7--8人不超过180元、6人以下不超过140元;
  3.二级以下按一级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计时收费的可按以上包厢收费额度的三分之一收费;
  (三)点歌费(乐队伴奏):特级(含涉外)每支歌不超过10元、一级每支歌不超过8元、二级每支歌不超过6元、三级每支歌不超过4元;
  (四)酒水、饮料、小食品及自制饮料的加价率:特级(含涉外)不超过进价的200%、一级不超过进价的150%、二、三级不超过进价的100%、普通级不超过进价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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