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抚顺市饮食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饮食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饮食业价格,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饮食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饮食业价格是指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餐饮部及其他酒楼、餐馆、歌舞厅的饮食品价格及相关的服务收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兼营饮食业的国有、集体、民营、合资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饮食业坚持分等定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二章 价格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饮食业毛利率:
(一)饮食业主、副食品内扣分类毛利率,特级店不超过60%、一级店不超过55%、二级店不超过45%、三级店不超过40%、级外店不超过35%;
(二)旅游涉外饭店的主、副食品内扣分类毛利率,一星级店不超过55%;二星级店不超过60%、三星级以上店不超过70%、涉外定点经营餐馆不超过50%;
(三)本办法中内扣毛利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价)-原材料成本(进价)
毛利率=------------------×100%
销售额(价)
原材料成本构成为主体、配料、调料。
(四)制定销售价格不得突破规定的内扣毛利率,经营品种实行投料标准出成量和销售价格三公开。
原材料成本
主副食品销售价格=-----------
1-内扣毛利率
第六条 酒水(含零杯酒)、饮料加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