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是指本市接待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旅店(简称旅店,下同)的客房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餐饮价格毛利率、物品寄存、理发等服务收费,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点歌票及食品、酒水价格等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第三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第四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旅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旅店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七条 旅店业根据房屋结构、公共设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条件,划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五个等级(详见抚顺市旅店业等级标准)。
物价部门会同贸易部门按规定等级标准审定其收费标准。
第八条 旅店各等级按照客房面积、床位、设备分别制定每个床位的收费标准,其中部分客房高于本等级标准的,可按上一个等级收费,低于该等级标准的,按所达到的等级标准收费。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待境外旅客的旅店,其客房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