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可行性分析,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应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由市政策法制办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市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有关规章相衔接;
(三)规定的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征徇意见是否全面,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五)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六条 经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规章草案,作如下处理:
(一)征询意见不够全面的,补充征询意见,未会签的,移送有关部门会签;
(二)论证不充分的,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补充论证;
(三)重大分歧意见尚未协调解决的,由市政策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或市长、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未经协调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对严重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规章草案,作退文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规章草案,由市政策法制办做出审核报告,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审议,未经市政策法制办审核,市政府不予审议。
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应有送审稿、审核报告和起草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审议规章,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起草部门负责作草案说明,市政策法制办负责作审核说明,与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主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市政策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内容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条 凡是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不设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也可以通知形式发布,规章在《抚顺日报》、《抚顺政报》上全文刊载。
第二十一条 规章发布后,由市政策法制办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