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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1996〕32号)


市政府各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第四条 抚顺市政策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策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规章的计划草案;
  (二)组织落实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核、修改规章草案;
  (四)组织规章草案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五)协调处理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的矛盾;
  (六)负责规章文件的印制和汇编出版工作;
  (七)负责规章的备案工作;
  (八)负责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范围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政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
  (三)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六条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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